飞行标准处

  主 要 职 责

  1、负责国家法律、法规、民用航空规章、规定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并向民航总局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2、负责实施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在辖区内的运行合格审定及补充审定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持续监督检查计划并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请示、报告和提出建议。

  3、负责对本地区内飞行训练机构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及补充审定,负责制定持续监督检查计划并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参与飞行模拟机和训练器的等级鉴定和监察工作。

  4、负责辖区内飞行人员的训练管理工作,对飞行训练大纲的执行和飞行人员训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对本地区内民用航空飞行人员的执照管理工作;负责承办本地区内飞行人员执照及等级/认可证的上报、颁发、签注、暂扣、吊销等工作。

  6、负责组织本地区内飞行员申办各类执照的理论考试、实践考试和飞行人员英语考试工作。

  7、负责组织对本地区内委任检查代表的选拔、推荐和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办理中止委任检查代表授权事宜。

  8、负责对本地区内的客舱安全管理及客舱乘务员资格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客舱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检查。

  9、负责对本地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合格审定和危险品运输许可的颁发、暂扣、收回工作;制定危险品运输持续监督计划并实施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运输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检查。

  10、负责本地区特殊通用航空任务的审批工作;参与本地区通用航空登记和办理经营许可证中的飞行标准工作。

  11、负责对监管办飞行标准管理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本地区内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飞行人员资格管理和训练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

  12、负责组织本地区飞行人员执照管理、飞行技术和训练管理、飞行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和研讨;负责对本地区飞行标准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以及统筹安排和资源调配。负责协调跨地区、跨辖区飞行标准工作有关事宜。

  13、负责对本地区飞行标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按地区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审核监管办移交的法律文书,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复议。

  14、负责对辖区内严重违章飞行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参与本地区飞行事故或重大飞行事件的调查工作。

  15、负责辖区内航空运行单位的飞行运行实力统计与评估;参与本地区新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机场运行程序设计、新机场、新航线、新设备、飞行程序试飞以及本地区航空公司引进飞机、申请加班包机飞行评估的飞行标准工作。

  16、承办管理局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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